第四章 审核确认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 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 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入户调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 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第二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 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 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第二十八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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