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八条。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五、其他需要事项,第九条、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 字样。第十条。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第十一条 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责令纠正,第十二条,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贬低 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三、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