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八条,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 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 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五 其他需要事项,第九条.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 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第十条 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第十一条 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责令纠正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三,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