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八条 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 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 五 其他需要事项.第九条。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第十条。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第十一条,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 应当责令纠正,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三 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 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四 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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