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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八条 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 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五,其他需要事项、第九条、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第十条、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第十一条、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责令纠正、第十二条。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 三,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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