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识管理,第八条、民政部对标识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标识的设计、修订.二,制订和发布标识使用管理等制度规范.三,负责全国范围内标识的宣传推广,四,指导和检查全国范围内标识的使用管理。五、其他需要事项。第九条.标识样式由民政部统一规定,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规定样式使用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 文字字体 图文比例等 少数民族地区可按民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 字样、第十条.标识印制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或监制,第十一条、上级民政部门负责对下级民政部门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责令纠正。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害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贬低。损毁标识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制作和使用标识的,三,在与婚姻登记无关的活动.场所中擅自使用标识。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标识的 四,其他侵犯标识专用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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