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塑造并提升婚姻登记工作形象。扩大婚姻登记工作社会影响力 2011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征集活动的通知、民办函,2011.92号,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并严格评审。确定了作为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官方标志的中选标识.以下简称 标识,标识已经工商总局备案,现就标识启用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标识启用工作在全国推广使用统一的婚姻登记工作标识.是民政部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的重要举措.作为全国婚姻登记工作的官方标志,标识吸收、融入 承载了社会对婚姻登记工作乃至婚姻的理解,认知,启用标识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工作的认知度 逐步凝聚,积累社会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共识、有利于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的神圣感和权威性。增进当事人自觉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律意识.有利于强化广大婚姻登记工作者的身份认同感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其自律意识,责任意识,形象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婚姻登记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对于全面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对标识的启用工作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尽快抓好组织落实,二,明确要求、扎实做好标识启用有关工作。一,明确标识启用工作的基本步骤,有序开展标识启用工作.标识启用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展开,首先是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重点是参加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要在办公用房主体建筑的显著位置安装或悬挂标识,并在政务公开栏,宣传栏、引导牌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胸牌等识别标志中使用。其次是根据开展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 逐步拓展标识使用范围,最终覆盖与婚姻登记工作相关的证书 服饰,办公用品,政府婚姻登记工作网站。宣传资料.以及和婚姻登记工作有关的会议活动和相关出版物等各个领域。二,规范强化标识使用管理、切实维护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式样制作标识。不得修改标识的图案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等,标识大小可以美观、大方、适中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在标识中同时使用当地民族通用文字,婚姻登记.字样,二是在标识的推广使用过程中 要坚持与婚姻登记工作密切相关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婚姻登记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也不得用于营利性活动或场所。三是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对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的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即视为已获得民政部授权,享有标识管理.使用权,要按照、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纠正不符合既定范围使用以及侵犯标识专用权的行为 有效维护标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加强标识启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标识启用各项工作、要及时进行研究部署、明确标识启用工作规程,设定辖区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启用时限,围绕制作。安放 宣传,监督等环节。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推进标识启用工作顺利开展.为保证标识制作的规范统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在一定范围内集中制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标识使用管理长效保障机制,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督促过问.协调解决,确保标识启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 以标识启用为契机,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当前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正在开展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创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各地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将婚姻登记工作标识启用与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有机衔接、一是结合标识启用开展宣传工作,制定宣传策略.把握宣传重点 既宣传启用标识的深远意义。也宣传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效 既宣传标识所倡导的婚姻理念和婚姻文化、也宣传婚姻登记机关推进结婚颁证、婚姻家庭辅导等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积极实践、不断增强婚姻登记工作社会影响力 二是结合标识启用教育引导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爱惜维护标识形象,同时不断强化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集体意识.形象意识,服务意识。三是既要注重标识安装应用的整体效果,又要积极整改优化婚姻登记环境,使其更加符合标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 为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更加舒适温馨的服务环境,在标识启用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使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