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 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 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 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 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 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