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 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 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 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