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 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 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 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