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 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 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 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 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 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 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