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 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 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 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