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 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 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 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