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 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 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的程序.五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二 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 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 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