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 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 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委托后三日以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接受委托告知函、告知委托事项。承办律师及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 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三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 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不当利益,第三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 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 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 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第三十六条、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接触交往。应当遵守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其行贿,许诺提供利益,介绍贿赂,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向法官 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打探办案机关内部对案件的办理意见、承办其介绍的案件。利用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第三十七条 律师承办业务 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 方式解决争议。不得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 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 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 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 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 擅自退庭.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四,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五,法律规定的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应当依法 客观,公正、审慎 不得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不得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 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第四十一条。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不得为争揽业务哄骗 唆使当事人提起诉讼 制造 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或者在司法机关,监管场所周边违规设立办公场所、散发广告.举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四十三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和其他人的个人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第四十四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四十五条.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未经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第四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 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 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第四十七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 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 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 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第四十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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