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 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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