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一 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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