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三十条、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 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 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 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 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三十三条,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 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 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 维护贷款人债权,第三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第三十七条.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