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 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 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 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