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变更,重新申请和延续.第二十二条,收货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天内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二十三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注册登记的决定。第二十四条.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收货人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直属海关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当重新颁发证书,第二十五条.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3项中累计两项及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二十六条.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直属海关提出延续申请 并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第二十七条、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收货人延续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决定.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直属海关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注册登记自动失效,第二十八条.直属海关作出不予受理注册登记.终止办理注册登记,不予注册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注册登记,并按本细则第二。三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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