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风险预警。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收集和整理主动监测,执法监管,实验室检验,境外通报、国内机构组织通报,媒体网络报道。投诉举报以及相关部门转办等乳品安全信息,第三十八条、进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风险信息报告制度,制定乳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联络员,设立专职的风险信息报告员。对已发现的进出口乳品召回和处理情况等风险信息及时报告检验检疫机构。第三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经核准 整理的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第四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 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乳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一条 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发生可能影响乳品安全的动物疫病或者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口乳品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据疫情变化,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乳品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评估后调整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二条,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第四十三条.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 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查 根据进口乳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四十四条.发现出口的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出口乳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第四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 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进出口乳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