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实施持续监管.第五十七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监管信息 主要包括,一,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制度.二,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信息,三 财务会计报表.监管统计报表,四。信息披露材料 五。重大事项报告,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定期报送上述信息时,应当包括股权投资和管理业务运行及风险情况,作为其主要股东的商业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对所投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融资及投资变化情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所投资企业出现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 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开展全面现场检查和股权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项检查,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第六十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落实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十一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所投资企业出现企业杠杆率持续超出合理水平.重大投资风险,重大经营问题和偿付能力问题。或者可能对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限期整改.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手段。第六十二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附属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限期整改、并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强制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附属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和债转股效果定期进行评估,根据降低企业杠杆率实际效果 主营业务占比,购买债权实施转股业务占比。交叉实施债转股占比等情况 研究完善监督管理 激励约束和政策支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