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六十七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督检查.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第六十八条,除最低资本要求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提出更审慎的附加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一 根据单家资产公司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战略执行情况。不良资产主业经营和发展状况、投资设立金融和非金融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经营和发展情况等。提出的集团附加资本要求 二 根据对特定资产组合的风险及与主业相关度的判断、通过调整风险权重 相关性系数.有效期限等方法。针对特定资产组合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三,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四,根据单家集团母公司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未达到相关要求等情况,结合对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针对集团母公司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五、根据单家集团母公司操作风险管理水平及操作风险事件发生情况.针对集团母公司提出的操作风险附加资本要求.第六十九条、集团母公司应当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报告 第七十条。根据资本充足状况。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资产公司分为三类.一,第一类资产公司。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要求,二,第二类资产公司 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或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最低资本要求 但未达到附加资本要求 三、第三类资产公司 集团超额资本、资本充足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任意一项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第七十一条、对第一类资产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为防止其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预警监管措施,一,要求资产公司加强对资本充足水平下降原因的分析及预测,二,要求资产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性管理计划 三。要求资产公司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第七十二条、对第二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与集团母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集团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达标意见等。三 要求集团母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和限期达标计划、四,督促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机构资本充足状况进行排查.督促资本不足的附属机构尽快提升资本水平,五.提高对集团资本充足性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六、要求集团母公司对特定风险领域采取风险缓释措施,七、限制集团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八,限制集团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九,限制集团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十,限制集团重要资本性支出 十一.要求集团控制风险资产增长.第七十三条,对第三类资产公司、除本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要求集团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二、责令集团停办全部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开办新业务。四,责令集团对附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 调整附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五.强制要求集团对非普通股的其他各级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六 责令集团母公司调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七,依法对集团母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直至予以撤销.在处置此类资产公司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十四条,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母公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要求集团母公司在限定期限内补充一级资本,二。要求集团母公司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三,要求集团母公司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第七十五条。对于集团财务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集团,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要求集团在限定期限内补充合格资本,二,要求集团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三,要求集团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四、限制或禁止新设机构.开办新业务。五。责令集团对附属机构进行清理整合、调整附属机构股权结构或转让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