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第十五条。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十六条,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 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