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 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 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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