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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