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 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