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 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 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 五。项记录 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