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 包括防雷 防静电 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 时间、部位 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 七 项记录 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 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