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 并附有必要的图表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 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 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