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 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 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 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 项记录 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