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 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 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 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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