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 消防安全制度、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 二,三 四、五,项记录 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 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 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