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 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 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 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