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 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 资料。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四,消防安全制度,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 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 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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