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 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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