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简易程序第六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报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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