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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