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 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第十九条.评价考核应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 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