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分步的原则,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评价考核应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不同类型特点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考核要符合、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评价考核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选择科研仪器多、大型仪器集中,开放共享需求大的管理单位先行考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开放服务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安排后补助经费予以支持 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 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第二十二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于使用效率低、开放效果差,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 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 基金,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