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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