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 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第五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 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第五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 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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