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贷款、赠款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第五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第五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 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在贷款赠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或者滞留.截留 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等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协调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贷款.赠款的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过程中,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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