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 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办理银行贷款的主体除外 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一 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第五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六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八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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