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辨识,分级记录、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结果,七,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表,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和责任机构名称.十,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十一,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 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第十一条。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不予核销。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降低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