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 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 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 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