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 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 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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