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 二 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 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 检测验算 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