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鉴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 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 检测验算 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 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 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 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