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 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 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 签发鉴定文书 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 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 填写鉴定文书 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 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 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