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 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 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 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 鉴定费的收取标准 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