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 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 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J.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