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 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 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 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 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 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 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十三条、受理涉及危险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可指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要时。亦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 86、对工业建筑 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