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 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 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 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