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 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 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 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 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