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 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 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