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 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 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