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第七条。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处罚的事项、一般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案件以及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由国家铁路局实施处罚。直接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控告的案件由国家铁路局依法决定管辖机关。铁路行政处罚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实施的.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管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国家铁路局指定管辖、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铁路安全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铁路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 配合铁路监管部门查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十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