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9、1.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标示或变更原因9、1.1,需要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重新标示或变更时.车辆制造厂应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 方可进行车辆识别代号的重新标示或变更、车辆制造厂应永久保存重新标示或变更后的车辆相关信息 并按照相关要求向授权机构备案,每个车辆仅允许进行一次重新标示或变更 9、1 2.车辆制造厂在按照第5章规定进行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期间、因打刻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满足6、2的要求时、如、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高或字深不满足要求、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模糊或不连续,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存在表面缺陷等情况。车辆制造厂应在获得批准后。按照9.2的规定重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与原车辆识别代号保持一致。车辆制造厂不得对车辆其他位置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重新标示 9 1,3 因检验位计算错误造成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不满足4。3.3的要求时、车辆制造厂应在获得批准后 按照9,2的要求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除检验位外。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构成与排列顺序应与原车辆识别代号保持一致,9、1.4 因其他原因需要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时 车辆制造厂应向授权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车辆制造厂应按照9.2的要求对已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9、2 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标示或变更的技术要求9、2.1,重新标示或变更后的车辆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车辆识别代号亦应满足6,2的要求.9、2。2.车辆制造厂对已按照第5章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重新标示时应满足下述要求,a、车辆制造厂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两端紧密相连地打刻图3所示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外圆直径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深度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深度 b,车辆制造厂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紧密相连的位置打刻重新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 如图4所示。对于M1。N1,L1 L3类车辆.如受结构限制.也可在其他符合第5章规定的部位打刻重新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9、2 3,车辆制造厂对已按照第5章规定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时应满足下述要求、a,车辆制造厂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两端紧密相连地打刻图3所示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 重新标示或变更标识符外圆直径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 深度应大于或等于原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深度 b、车辆制造厂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中需要变更的字码上打刻,X 并应在原车辆识别代号紧密相连的位置打刻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如图5所示、对于M1,N1 L1。L3类车辆。如受结构限制。可不打刻、X、同时也可在其他符合第5章规定的部位打刻变更后的车辆识别代号。如图6所示。9,2、4 对通过标签或标牌或电子控制单元存储器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进行变更时.车辆制造厂应通过更换标签或更换标牌或更换电子控制单元,或在可控授权下改写电子数据,的方式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