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防雷与接地12.7.1,危险性建,构 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2.1、1.1和表12、1 1、2的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类防雷建。构,筑物应设置独立的接闪装置。并应独立接地 接闪装置的基础边缘和接地极离开建,构,筑物的地中间隔距离不应小于3m。2.二类防雷建,构。筑物宜在屋面设置接闪带。并应组成网格.金属屋面板不应作为接闪装置.12,7.2。变电所引至危险性建,构。筑物的低压供电系统宜采用TN.C.S接地形式、从建.构.筑物内总配电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应采用TN。S系统,12 7.3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电感应等接地,防静电接地,信息系统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小值、该共用接地装置应与一类防雷建、构,筑物的独立接闪装置的接地装置分开 地中间隔距离应保持3m以上 12、7,4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穿电线的钢管,电缆的金属外皮,除输送危险物质外的金属管道.建,构.筑物钢筋等设施均应等电位联结.12.7 5.危险性建,构、筑物总配电箱内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源SPD选择8,20μs 类试验,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柜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8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2、5kV,2,建,构 筑物总配电箱处 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6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5kV。3、设备控制箱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4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1.2kV.4 摄像机直流电源端口处.标称放电电流不应小于10kA、电压保护水平应小于输出电压 20V 12.7.6 当危险场所设有多台需要接地的设备且位置分散时 工作间内应设置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接地体宜沿建,构,筑物墙外埋地敷设 并应构成闭合回路、且应每隔18m,24m室内与室外连接一次,每个建 构.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12、7,7、架空敷设的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 构、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构。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敷设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构,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12,7,8、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小于25m的间距用金属线跨接一次 当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应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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