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 将延长查封 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 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 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 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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