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 通知当事人到场,四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