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