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 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 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十五条 发生紧急情况 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 补办批准手续 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明确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