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 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 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 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 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 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 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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