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 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 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 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 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