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 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 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 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