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 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 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明确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 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 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 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 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