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 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 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 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退还扣押财物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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