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二条、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五十三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第五十四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三 通知当事人到场。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六。制作,现场笔录 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第五十五条。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五十六条.实施查封 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 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第五十七条,执法部门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第五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一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四.查封 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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