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检验规则7,1.型式检验,7、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前的试制定型、b,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c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d,停产六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 1。2,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7。1 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3具,7、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具的基数中随机抽取,7。1 5,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7。2.逐批检验,7,2,1。消火栓及其附件应经逐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2 2,逐批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5规定、7,2。3,非全检项目的检验样本在基数不大于50具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7、2,4,若所检项目均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若任何所检项目中出现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按表5规定的样本大小加倍随机抽取.再次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 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7 2、5,被判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可逐具返工检查,剔除不合格品后再次提交检验 样本大小按表5的规定加倍随机抽取,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仍按表5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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