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7,1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域指钱塘江和苕溪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二,鉴于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与杭新景高速公路.320国道沿线公路走向基本一致,待条件成熟时,对通过上述公路过境本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引导其改道杭金衢高速公路通行、三。对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其运输线路审批权在我市权限范围内的,公安交警部门在审批时应尽可能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四,在钱塘江下沙大桥上游段水域内、苕溪杭州市水域内新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桥梁两端建设适当容量的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集水.排水设施应当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上述区域内已建成的桥梁应在2016年6月前完成两端集水池和相关排水设施建设。以防止泄漏的危险化学品流向水体.其中,桥梁属收费公路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属其他道路,含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下同 的,由属地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五 在临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相关警示,提示标志的式样和设置点位由环保部门按照现有的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其中,警示。提示标志设在收费公路上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设置 设在其他道路上的,由属地区,县,市 政府,管委会,负责设置。环保部门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指导并督促实施。六.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车辆限行与监管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协调落实。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途经道路的管控和执法、以及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加大对不按规定线路行驶 违规停车.车辆标识不符合要求、擅自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属地交通运管部门。七、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宣传教育,严格审核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准入资质。强化对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和教育,督促企业对装运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装紧急切断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辆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核定的线路行驶 并按规定要求规范停放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增强交通安全和环保意识,八 交通港航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水上运输管理和危险化学品码头监管、严禁剧毒化学品通过水路运输,并加强对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检查监管。防止泄漏事故发生,同时,要建立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水域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事故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影响降到最低程度.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周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督促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为,十.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十一、交通港航。交通运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要对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而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通知自2015年10月24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