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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建设厅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分多次下达。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 统筹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按照规定专项用于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开支,第六条,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依据各市县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权重分别为60 10、和30、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 该地按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测算分配额,60 按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测算分配额、10 按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测算分配额,30.其中、各地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规模以本年度拟保障户数,保障人数及上年度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为测算因素,其权重分别为25 25、和10。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各地上年度各地人均财力水平确定 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依据各地上年实际租赁补贴户数和廉租住房保障实际支出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15 第七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 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类.社会保障和就业,19款.廉租住房支出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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