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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文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措施 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甘肃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文物安全管理坚持、保护为主 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文物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综合监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文物安全法定责任的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 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负直接责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和检举控告盗窃.盗掘,损毁文物及危害文物安全行为的责任,第二章.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和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 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1次研究和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 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每年至少2次研究和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二,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并赋于一定的分值,三 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规划,纳入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单位等评选内容、纳入相关综合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四,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定期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五。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一、文物部门负责文物安全综合监管、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 市级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市安全管理制度、规范 督促。指导 检查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县公安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建立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文物犯罪形势,研究 解决文物安全管理和文物犯罪重大问题,三.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规划建设中按照文物的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做好规划管理工作。市,区规划部门和文物部门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作机制 研究 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四 工商部门负责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中无照或超出营业范围经营文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县文化.工商,文物部门要建立联席协作机制。定期对古玩旧货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海关监管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六,教育,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文化.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履行文物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七。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工信等其他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八、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第八条.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管机构或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实行所有权 管理权.经营权相分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单位和旅游经营单位要按照,三权分离。原则、文物管理单位承担景区内文物,免费开放展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旅游经营单位承担景区内游客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 形成文物安全空白地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一 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职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二.明确文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 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做到守土有责.三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第三章,文物安全保障,第九条.建立完善文物安全市 县,乡。村四级责任体系 层层建立责任制,点面结合保障文物安全、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建设.健全机构人员配置,为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一 加强市级文物主管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能力 二、强化县区文物主管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能,健全完善县区文物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配备文物安全管理人员、明确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充实文物监管执法力量.三,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应将其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 四,承担文物市场执法职能的文化市场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并在文物市场执法工作中接受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文物安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业余文保员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门票收入 社会捐赠等资金来源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根据收支两条线要求 可从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文物安全工作、支付监管执法,检查巡查。政府购买服务,安全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文物安全经费落实情况应纳入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重视和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强化沟通协作、借助现代科技为文物安全保护提供支撑 一,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二,设有消防设施和安防监控系统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应与所在地消防物联网监测平台和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推进文物安全联防联控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文物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第四章 文物安全措施.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第十五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配备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实无法内设安全管理部门的 应指定专人负责文物安全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监控,消控、中心、室.应实行双人双岗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操作培训合格证或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无专门管理机构的不可移动文物.由直接责任单位建立文物保护员制度、聘请文物保护员负责文物巡查看护.对于文物价值大 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第十六条.文物主管部门执行、乡镇月检,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 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未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 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 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改造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第十七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第十八条.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安全风险等级,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建设安全技术防护系统 并按照有关标准接入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依法实施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工程相关消防行政许可、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根据辖区火灾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设置专门机构或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加强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二十条,各级公安。工商、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以下专项行动.一。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盗窃田野石刻造像 古建筑壁画和构件以及倒卖 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追缴涉案文物,二 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三。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四,严厉查处其他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物、旅游 宗教等相关部门,应积极督促文物景点 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对石窟寺等脆弱易损文物资源。应当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科学调节游客人数 根据实际情况对栈道 护栏、防石网等服务和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应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防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反恐防暴实战演习演练,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 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确保文物安全.第五章 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 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应对处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市,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在收到文物安全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按照规定时限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政府督察机制、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文物、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以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 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并接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事故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应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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