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 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 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 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 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交通安全设施 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 改建 扩建道路竣工验收 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 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 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