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 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 巩固深化 干净。方便 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 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四同步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 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 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 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