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 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