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 设计。建设 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 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 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