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 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 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解决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 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 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