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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 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 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 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 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 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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