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 顺畅 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 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 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 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