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 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在规划 设计 建设 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 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 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