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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同步 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 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 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 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 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 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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