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 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 建设 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 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 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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