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 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解决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 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