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方便.顺畅 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 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 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 设计交通安全设施 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 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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