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 干净 方便。顺畅 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 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 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 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条 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 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 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 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 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