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6日,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解决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环节存在问题 预防和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巩固深化。干净 方便、顺畅,安全,连云港建设,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四同步。是指在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验收,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进行设计方案.初步设计评审,必须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组织评审的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设计文本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设计文本后。应组织人员现场勘验,并对有关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情况,以及道路交通组织方式等提出书面意见,第五条.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道路建设主体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遵照执行 对其它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六条。编制道路设计方案。道路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交通安全设施,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建设预算和工程建设总费用 第七条、道路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评审通过的道路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道路施工方案、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第八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竣工验收,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及时配合开展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验收通知后。应当组织人员实地勘验,书面提出验收意见、第九条 道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