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 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 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14、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五、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县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07 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