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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 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 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 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 酿造 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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