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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 为加快职能转变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 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 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 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五.跨县 区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 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 均不得审批 第八条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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