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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 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 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酿造 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县.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的通知,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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