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 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 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61号 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 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 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除第五条以外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二 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 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