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 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的通知、陕环发 2014。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县.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 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 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 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 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 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 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