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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 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 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 2014、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 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 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 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除第五条以外,县 区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 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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