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 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等有关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 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批、第四条.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评审批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同级审批,兼顾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一、省环保厅.关于重新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4 61号、文件中第五条以外的.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省环保厅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 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四.省环保厅审批之外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化工,电镀,果汁,酿造,酶制剂 酵母等污染较重的项目.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及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与辐射类项目 五.跨县,区 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六条。县级环保局负责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一、除第五条以外 县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不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第七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内建设与保护环境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在距出境断面水体2000米区域内不得审批易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其它易造成跨境污染的建设项目.均不得审批、第八条,跨行业 复合型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第九条.各县.区、环保局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落实局务会审查制度。按程序规范审批建设项目环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市局将依法撤销或责令撤销,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废止.市环保局转发的、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的通知,陕环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