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条。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 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 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县区 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使用以后 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人社部门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经人社部门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第十条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