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 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 28号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条 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市.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 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 县区。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 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及时督促解决 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 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第十条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 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