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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 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条 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四条 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到市,县区 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 3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县区。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八条 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第十条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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