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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 使用和退还等工作。预防和及时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号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16。28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物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第三条、市人社局与市建规局,含各县区。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办法的组织落实工作.第四条.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批准立项时 到市 县区、劳动监察机构指定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 并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0,5,3、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中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经市,县区。人社和建规部门的同意,开户行不得划转和提取使用保证金,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该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处理,突发讨薪事件时,经农民工申请、人社部门核实以后。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补足保证金.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以后.建设单位可持相关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核实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保证金本息,如果发现任何承包环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及时督促解决,在此期间暂停退还手续、直至妥善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第十条人社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情况予以公布,对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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