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 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 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 科研院所 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 非天然游泳池 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 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 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 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 15.666。667.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 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 60 666.667 0,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 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 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 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