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 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 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 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 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 管水制度到位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 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 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 建设 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 0.35。0、04.140立方米 以60亩为例 按建筑占地25 雨水量40mm计算,60 666。667。0.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 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 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 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 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 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 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 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 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 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