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 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 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 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 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 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 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 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 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 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 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 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