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取 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 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四 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一 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0 35 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35 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 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 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 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 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 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 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