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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 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 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 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 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 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 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 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 日 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 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 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 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 666 667,0 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 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 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 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 规范 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 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 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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