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 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 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 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一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 小于50立方米 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 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 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 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 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 雨水量40mm计算。15 666.667 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 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 步行街 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 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 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 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 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 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