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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 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 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 设备 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 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 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 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 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 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 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 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 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 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 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15 666、667.0、35.0、04,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 667、0.35、0。04、400立方米.二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 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 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 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 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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