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 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 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一 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 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 3两项范围的、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 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 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 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 雨水量40mm计算 15 666,667,0.35、0.04,140立方米 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35,0.04。400立方米。二,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1 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 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不得出具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 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