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推动再生水利用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和房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节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市公共水源供水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共水源。包括城市自来水和中水、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源井设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器具 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 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落实项目节水 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取.用水单位应当做到用水计划到位 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城市节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 具体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所有用水部位的设计,应优先选用摩阻系数小的节水型,陶瓷芯、旋塞式水龙头及器具,主要用水部位、设备应单独计量,第八条 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配套设计、建设中水系统 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单位.科研院所,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等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四.现有建筑属第1,3两项范围的 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五 应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如中水来源水量或中水回用水量过小。小于50立方米,日。可暂缓使用中水设施 但必须设计安装中水管道系统。六.非天然游泳池、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中备有洗车.绿地等各类辅助用水,应当建设安装中水或者雨水利用设施,七.市政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市政再生水。并有供水单位证明。第九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先进节水措施、对混凝土养护、砌体浸湿应采用喷淋方式,车辆冲洗用水应循环利用。施工场地生活用水应使用按压式,感应式节水型水龙头。第十条.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一。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建设,以建设项目建筑占地面积按降雨量40mm,次标准设置储水设施、主要用于日常绿化灌溉、以用地15亩为例、按建筑占地35。雨水量40mm计算,15,666。667,0.35 0,04 140立方米.以60亩为例.按建筑占地25,雨水量40mm计算。60.666。667、0 35.0、04 400立方米,二 雨水利用应因地制宜,工程一般采取就地入渗和贮存利用等方式 1,建设项目的人行道.步行街、广场等地面的铺装,应设计建设透水地面或采取雨水收集利用措施,2,道路红线超过40米的道路两侧逐步配套建设雨水蓄水设施,充分收集路面雨水,用于道路景观绿地养护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应该有节水设计。且必须按照节水国家标准,规范,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 公艺,设备和产品、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第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办法对项目节水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凡不符合相关节水设施强制性规定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监督全过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 有关部门须对该项目节水设施组织专项验收,未通过专项验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项目浪费水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节约用水先进单位依法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