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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217号各区人民政府 市各委,办 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试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市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等施工活动 并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 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第三条。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价格.财政。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排污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扬尘排污申报和扬尘排污费的缴纳工作,第五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并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第六条 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第七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如有调整 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施工。拆迁,面积、施工期,月数、计算 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建筑。施工、拆迁,面积。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施工期,月、1,工程调整系数,按工程类型选定.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和桩基阶段为1.6。其他阶段为1、拆迁工程为1,6。市政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绿化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水利工程为1、4.见附件1,2、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件2.中的施工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的结构和装修阶段按照月建筑面积计算,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市政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计算,公路施工和市政开挖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的2。5倍计算。3。达标削减系数.根据达标要求对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的检查和考核结果 见附件3、4,按检查次数的算术平均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被投诉经核实或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其达标削减系数扣除0 1 达标削减系数总值不得大于1,工程项目完工后申报的,扬尘达标削减系数为0,4 施工期的计算 施工起止时间按照施工方案或施工合同,协议 计算.扬尘排污费按月计算 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按0,5个月计算,不足5天的其他工程暂不计算、大于5天,小于15天。不含,的按0,5个月计算 不足1个月,大于15天,含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第三章 申报与征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到工程所在地扬尘排污费征收部门如实申报 领取、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按照要求填报。申报时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施工合同.协议。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征收部门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组织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件4.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对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检查记录表 检查结果盖章后按月或按季交送征收部门汇总.每个施工工程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期超过3个月的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工程完工前进行最后一次检查。第十一条,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确定的削减系数核定施工单位扬尘排污费、向建设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见附件5,扬尘排污费按照工程项目一次性征收,施工期跨年度的按年度征收.施工期结束的认定以经过核准的排污申报施工工期为准,实际施工期与经核准的申报施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应缴纳排污费无异议的,在送达 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后7个工作日内解缴入库.有异议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申请复核.征收部门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扬尘排污费由征收部门按月或按季度及时进行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扬尘排污费缴纳数额和缴纳情况.第十三条.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管理.扬尘排污费解缴入库和票据使用按照现行的入库方式和票据使用管理要求执行、第十四条。扬尘排污费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范围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负责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第十五条、对建设单位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和拒缴 欠缴扬尘排污费的。由征收部门依法实施处罚,第十六条.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扬尘排污收费行为的监管.第十七条.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或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查处.第十八条、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对在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价格 财政、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市政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切实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江阴市.宜兴市参照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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