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江苏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 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管理、促进监测资料的应用,根据、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2016年8月25日 江苏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汇交和管理,规范监测资料的归档和保管,促进监测资料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是指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生产建设企业等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按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所形成的数据.图件,报告等成果。主要包括。一,水土保持监测站点定位观测数据资料,二 水土保持基础研究与专项调查资料.三、水土保持普查资料,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动态监测资料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实行资料汇交制度、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在汇交前应当进行整编,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监测规范。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完整。内容齐全,质量可靠,数据准确,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监测资料于次年一月底前向监测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水土保持监测分站,即水文分局、以下简称市监测分站、报送、市监测分站应当于次年二月底前汇总上报至江苏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省监测总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监测分站负责对其所在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的检查和指导 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项工作进行监督,省监测总站负责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保管和提供使用,并对汇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汇交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应当为纸介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其中 纸介质文档为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的数据资料采用Excel格式,其他采用PDF格式。第七条,对汇交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料应当进行审查验收 合格的由省监测总站出具 江苏省水土保持监测资料汇交受理清单,第八条、省监测总站应当加强对汇交资料的存储与保管.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要求的存储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不得损毁 散失。第九条,省监测总站应当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与成果共享机制、建立水土保持监测数据库、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 科研等情况.需要使用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提供,第十一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汇交,使用 保护。公开和管理、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对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汇交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的。或者汇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监测分站督促其限期补交或者补正,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汇交 瞒报或者伪造水土保持监测数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