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 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 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 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 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 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 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 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 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 井管破裂、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 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 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 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 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