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 权责一致 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 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 镇 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 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 第七条 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 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 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 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 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 五 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 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 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 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 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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