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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 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 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 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 取水井位置 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 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 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 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 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 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 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 三 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 恢复地貌,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 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 出水池及机泵 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 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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