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 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 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 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 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二 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 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 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 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 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 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 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 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 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 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