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 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 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 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 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 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