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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 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 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 取水井所在地乡.镇 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 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 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 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 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 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 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 恢复地貌.第十二条 责任人或乡,镇 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 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 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 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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