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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 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 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 井台,井盖 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 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 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 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 政府提出报废申请 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 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 三 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 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 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 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 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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