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 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 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 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 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 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 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 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 镇 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 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 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应采用填埋的方法,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 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 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 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 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 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