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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 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 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 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 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 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 产权人,管理人姓名,取水井位置、成井时间、井径,井深。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 井台 井盖、井房.防护设施,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 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 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三。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 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并定期进行巡查 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 井管破裂 错口,脱节 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 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 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 采用封闭的方法。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 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 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 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采用填埋方法的 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 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 乡 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 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 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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