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取水井安全管理及报废处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规范取水井报废处置 防止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机井技术规范,等法律 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井是指全省范围内正在使用,暂时停用和已经废弃的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水源工程.第三条、取水井安全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权责一致。安全第一,分类处置的原则。第四条。县级政府应加强取水井安全管理,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宣传教育 依法查处破坏取水井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取水井的所有者为取水井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各自取水井的安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开凿的取水井,由县级实施单位负责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使用社会资金开凿或其他所有权不明的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会商有关村委会,明确所有权及责任人。经查找无法明确责任人的,按无主取水井处理,第六条.取水井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将下列取水井信息报县级水利部门。产权人 管理人姓名 取水井位置 成井时间,井径,井深 井管材质.配套水泵型号。量水设施。井台 井盖、井房 防护设施 警示标识情况等。第七条。责任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管理取水井。一.正在使用的取水井应设置井台、井盖 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消除安全隐患.二.暂时停用的取水井应进行封存,重新启用需报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批准 三 已报废取水井或凿井过程中产生的废井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置、第八条,县级水利部门应指导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措施.建立取水井信息管理制度.对取水井信息实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进行巡查、第九条,责任人应在取水井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报废申请,乡、镇。政府应在接到申请5日内报县级水利部门.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 政府向所在地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县级水利部门应在接到报废申请15日内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取水井应确定处置方式,责任人应按照县级水利部门确定的处置方式.7日内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处置 无主取水井由所在地乡。镇 政府会同有关村委会负责处置、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取水井应予以报废 一 因地下水水位下降、无法安装提水机械或干涸的,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水质已严重超过用水水质标准且无法通过修复进行改善的.三,因井管歪斜.弯曲,井管破裂,错口.脱节、滤水管发生物理或化学原因堵塞。机井淤淀等原因发生的受损,导致无法修复或修复价值较低的。四 无主取水井,五.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第十一条 报废取水井处置应采取以下方法,一,因地下水水位下降而报废的取水井.采用封闭的方法 二,因地下水水质发生变化或因受损无法修复而报废的取水井 应采用填埋的方法 对污水不易通过取水井渗入地下,且为单一含水层的,也可采用封闭的方法.三.大口井一律填埋夯实、恢复地貌 第十二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在处置报废取水井前、应对井口和取水井周围进行必要的清理、对地面以下一定深度的井管进行割除,割除深度应根据取水井所在土地的用途确定.井台.井房、出水池及机泵,输变电设备 监控设备与防护设施等,应及时拆除并移离现场,第十三条,责任人或乡,镇,政府应采取以下技术措施处置报废取水井 采用填埋方法的,应选用天然,无杂质和高塑性粘土.处置材料压至地面以下一定深度时、应填入当地土夯实至与地面齐平,并恢复地貌.采用封闭方法的,井盖应坚固.严密 覆土厚度不应低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得低于1米.第十四条、乡,镇.政府应监督责任人按照要求处置报废取水井.并在处置完毕后向县级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县级水利部门对达到处置标准的、将处置结果纳入取水井管理台账.对未达到处置标准的,要求责任人或乡,镇。政府限期整改。并重新验收,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各市应依据本办法 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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