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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9日 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数字宣城建设。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要求。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宣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公共服务体系 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等构成 第三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是全市权威的、唯一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第四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 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宣城市数字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信息办等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和应用的总体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建设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框架建设应用顺利实施,二.拟订地理空间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信息办负责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组织实施与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框架建设的总体设计 组织实施及相关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审定.负责组织评审与验收工作,二.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汇交 管理与更新维护 将数据提交给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 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 审查使用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以及接入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申请 四.负责数字宣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其内设机构和二级机构作为公共平台的运维机构、具体负责公共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提供公共平台接入和数据应用等技术服务 其主要职责。一 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接入的实施.运行维护与用户培训指导工作 二 负责全市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 更新与维护工作.并提供共享服务、三,负责全市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 四。负责全市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的注册与发布.并提供共享服务.五、在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前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汇交、二,对本单位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设定共享权限.三,对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保密审查、第十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数字宣城基础数据更新.系统日常维护和推广应用工作。第十一条 市保密局负责数字宣城保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框架建设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要求,第三章。框架建设第十二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应严格遵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宣城实际.制订完善各项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建设 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分4个层次建设.分别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包括定位基础 居民地及设施 交通,水系,境界 地貌与植被和影像,地名,兴趣点等数据,是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该数据为涉密数据、运行于涉密网络 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经过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数据子集 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三、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宣城应用系统业务数据的总称 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设.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政务网络,四。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中的敏感信息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相应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有关业务予以积极配合,该数据为非涉密数据、运行于互联网.五.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 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汇总成地理空间数据库、部署在市大数据中心,接入省共享平台。第十四条,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取集中建库和分布建库并存模式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国土资源局集中建库管理,专题数据库由各应用单位分别建库,定期向市信息办汇交。第十五条,数字宣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一、数字宣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依托数字宣城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通过在线方式满足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空间定位、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具备个性化应用的二次开发接口和可扩展空间,实现应用服务功能的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二、数字宣城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标准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涉密网,政务网及互联网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三,全市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非涉密部分、均纳入市大数据中心资源目录系统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市政府其他部门。事业单位不得进行类似平台的重复建设 第四章.数据更新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数据的更新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现势性.第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全市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更新工作,及时编制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 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 统一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第十八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统一由市国土资源局交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形成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地理空间框架相关技术规范和数据更新频度要求.统一进行数据更新和共享 第十九条,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一。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 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原则进行数据采集和更新、形成本部门、本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定期向市国土资源局汇交。二、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形成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第二十条、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管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更新 相应部门给予配合,更新周期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同步,第五章 成果共享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应按照共建共享原则,及时发布 共享、交换符合保密要求和发布条件的信息数据、第二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需求,及时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修正、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应通过市大数据交换平台公布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了解。查询。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以涉密网,政务网或互联网等网络、在权限范围内在线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六条.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政务网或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中运行使用,一.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 空间位置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的部门进行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单位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第二十七条,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离线拷贝或部署在涉密网上的公共平台提供共享使用,应用单位应确保使用环境与政务网,互联网等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第二十八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市大数据中心的政务数据交换平台提供给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部分社会管理事务的有关单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户权限 进行完全共享和部分共享.不可下载保存.第二十九条.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用户权限,由市信息办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并明确数据的提供方式和使用权限,第三十条 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公共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鼓励公众基于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开发应用系统。促进信息消费、信息惠民。第六章.责任约束第三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建立完善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的长效运行机制 加强对公共平台运维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共平台稳定 安全,有效运行,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定期对全市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情况进行检查 评估.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交换工作、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提供 发布地理信息数据,影响共享的。二 未按规定周期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三、未使用国家规定的定位基准或者未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采集。更新和发布地理信息数据的,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以及个人使用、提供、发布地理信息数据以及其他有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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