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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供水灭火作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 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乡。镇,村庄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 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州。县,市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市,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维护和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二章。消火栓建设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火栓建设和维护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给水工程,交通工程等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相关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对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其中应当包括消火栓的设置。并就相关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设置消防设施。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消火栓建设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改造项目时 应当审查有关消火栓的投资计划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消火栓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供水企业在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 应当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规划区内有江河 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州,县 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为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测试,发现有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有关的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综合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 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消火栓,已建且功能完善的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 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第十一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将相关施工图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 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三章.消火栓使用及维护第十三条.除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外、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使用结束后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 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 使用过程中 附近发生火灾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依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第十五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 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二、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四。接到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进行反馈。第十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水费纳入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统一外观标识,做好编号。建档等工作,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发现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增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修建道路或者停止供水可能影响消火栓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或者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消火栓的设计。建设 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消火栓的建设 管理和维护单位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火栓档案,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闸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消火栓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三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闸门井的,四.堆放物品,摆摊、停车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取水的。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乡,镇,村庄的消火栓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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