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鲤城区,丰泽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0 33号 同时废止 泉州市市区内沟河管理规定,为加强市区内沟河管理,维护内沟河环境卫生,防治水质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发挥内沟河的防洪 排涝,景观等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内沟河、是指市区平原渠 田淮渠、田安渠,大淮渠,东环城河 东低渠、北低渠 南环城河、七中沟,三堡沟、八卦沟 小八卦沟 笋浯溪、西低渠。东干渠、西北洋排洪沟等沟渠及其附属水系,本规定所称的内沟河管理范围、是指内沟河的河面及两侧沟墙,二,市区的所有内沟河及附属设施属国家所有,内沟河两侧道路属公共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转让或出租,三,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市区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对内沟河的整治.建设.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内沟河综合整治工作,三、确定和调整内沟河管理区段,四、指导,监督内沟河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协调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西北洋滞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北渠管理处.堤防管理处启闭闸门、进行换水冲洗,四,内沟河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一 鲤城.丰泽区按属地原则负责内沟河两侧的环卫、道路,路灯.排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以及内沟河的水面 两侧岸墙,水闸及岸墙附属管线的保洁工作,二,泉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平原渠。田淮渠.田安渠,大淮渠。东环城河.东低渠,北低渠,南环城河、七中沟。三堡沟.八卦沟 小八卦沟,笋浯溪.西低渠、送客亭至西门船闸分水口 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三,泉州市西北洋滞洪排涝工程管理处负责西北洋排洪沟A、B.C、段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四 泉州市工人文化宫管理处负责百源川池 盲肠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五 泉州市文庙管理处负责孔庙,明伦堂池、暗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六.泉州市北渠管理处负责内沟河冲洗的供水工作及东干渠 西低渠。送客亭至潘山水闸分水口、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七.泉州市堤防管理处负责内沟河的纳潮工作,八,其他小水系、渠 按属地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维护和管理工作、五.在内沟河两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及信号灯等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执行,六.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 需要建设建,构。筑物或影响内沟河日常维护管理的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内沟河管理权限,经内沟河管理单位和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在开工前 应当将施工方案报城市内沟河管理单位备案。并签订相关施工修复协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泥浆。污水直接排入内沟河。工程竣工后15日内应当拆除围堰.清理河道,修复内沟河设施。并报市内沟河管理单位验收。七。在内沟河管理范围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件、建设简易搭盖的 须经内沟河管理单位和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且在建设完工后自行拆除.清理干净,八 维护内沟河的洁净是各单位和市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全体市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内沟河的设施及环境卫生、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往内沟河乱扔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 二 不准往内沟河倾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抛弃动物尸体等 三.不准在内沟河擅自围堰、跨沟,河.搭盖.四.不准损毁内沟河水闸 沟桥。护岸,护栏。护河树木,草皮,路灯等设施.五.不准在内沟河漂洗有毒,有害.油污的物品.六、不准往内沟河排放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十,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一、向内沟河倾倒垃圾,粪便 污水等废弃物和抛弃动物尸体的。二,在内沟河及两侧道路.绿化带违法建设的、三。损坏内沟河的道路,路灯.沟桥 栏杆.沟墙。绿化等设施的 十一。违法向内沟河排放工业废水,由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十二.内沟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不得推诿,放弃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内沟河管理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四。侮辱。殴打城市内沟河管理人员,阻挠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十六、本规定施行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