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进我州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 2015,1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 2015.162号、等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城镇棚户区 危旧房。改造、是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础设施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城中村 进行拆迁改造、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工作统称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 或是在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 位于城区边缘农村被划入城区 在区域上已经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但在土地权属 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村落,第三条。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棚户区改造.不包括综合整治,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确保让更多群众受益。第五条 政府主导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推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依法依规实施货币化安置工作.第六条.群众自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必须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对象意愿、不强迫,不强制,由居民自主选择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第七条。让利于民、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市场组织房源实施安置,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第八条、公开、公平。公正.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补偿政策。标准 方案等信息.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第三章、货币化安置目标及方式 第九条、县,市 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商品存量房库存情况和改造居民意愿、原则上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除综合整治项目外。条件具备的县,市、试验区、要力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达100、第十条.县,市 试验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结合当地存量商品房房源情况,将配套设施完善 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纳入安置住房房源,第十一条。县,市 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棚户区改造对象安置意愿、存量商品房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置补偿方案 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第十二条、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过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也可以由政府搭建平台.从商品房市场中组织房源 科学制定安置方案。合理确定购买价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将商品存量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棚户区改造对象自主选择购买 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的棚户区改造对象,直接给予货币补偿,第四章.安置房源购买方式.第十三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进行安置的.各县,市。试验区.要严格执行公开透明程序.如公开招投标等.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总成本,购买交通便利,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存量商品房。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加总审慎确定。且低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第十四条,城镇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当地存量商品房的、由属地政府或房地产协会公布当地存量商品房房源 价格等信息.并积极组织引导 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争取中央。省资金支持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支持,通过货币化安置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任务。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 并享受中央和省级实物安置同等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可用于政府集中购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第十六条,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执行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七条、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或组织引导棚户区改造被拆迁居民自主选择购买当地存量商品房的,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存量商品房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县,市.试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州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