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产业园区绿化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铜仁市产业园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园区生态环境 提高园区绿化水平 美化园区生产、生活环境,根据 森林法 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以及,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本规定所指产业园区含工业园区 物流园区、不含农业园区 二.本规定适用于铜仁市产业园区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园区绿地及建设标准。一.公共绿地,即园区内供游人休憩的小游园 广场,山体等绿地,公共用地绿地率不低于60 二,道路绿地.即园区内所有道路两侧及中央隔离带内的绿地。道路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三 庭院绿地 即园区行道绿化带外侧至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区域和单位庭院内所有绿地、庭院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四,工业绿地、工厂区内所有绿地。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0,不大于20、五、防护绿地,产业园区内防护工程所有绿地,防护用地绿地率不低于80 第四条,通过产业园区绿化系统的规划建设.将城市建成区绿地与区域绿地连接起来,形成良好绿色的生态网络。从而促进整个市域绿地系统的完成与协调发展、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园区绿化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并纳入园区总体规划、第六条、园区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园区公共绿地 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绿化工程的建设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实施.单位庭院绿地绿化工程的建设.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园区绿化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第八条。园区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需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备案、第九条、根据园区规模.人口,性质等确定园区规划建设指标。整个产业园区绿地率应不低于3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损坏园区树木 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它活动确需移植,更新、修剪,砍伐的,应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申请时提交补植或异地定植等其他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因交通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园区内现有绿化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肇事者应当赔偿绿化费用。第十一条、在园区绿地和规划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攀树折枝.采花摘果。伤害树木。损坏花坛,绿篱、践踏树沟 绿地.草坪。树穴,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划.涂抹 张贴文字或图形、二.在绿地,林带及成片树林内放牧,在树上刻划,钉钉、栓绳挂物 架电线。依靠车辆.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等有损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三。绿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四.向绿地内倾倒垃圾 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液体 五,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更新各类绿化树木,设置影响园林景观标牌,六.占用公共绿地和行道树沟 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挖砂采石 割草取土.损坏地形,硬化树穴.七。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中的绿化管护责任。八,驾驶车辆等作业撞伤、撞倒树木,损坏园林设施,九 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十.其他损坏园区园林绿地、设施.树木花草的行为,第十二条 园区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庭院绿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园区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所属管护单位要适时松土.浇水,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以保证园林植物生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或破坏园区绿化用地.已占用园区绿化用地的 应限期归还,并恢复园区绿地的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园区绿地的,占用者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由占用者按要求恢复绿地.因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园区绿地及园区内绿化树木 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 砍伐和移植.确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园区绿地或砍伐,移植绿化树木的,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绿地占用费和绿化补偿费后。方可占用.砍伐或移植.第四章.罚、则第十五条 园区各单位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六条.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