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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 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 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 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 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 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 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 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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