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 区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 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 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 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 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 拆除脚手架,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第八条 雷电、暴雨。大雾、冰雹。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 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 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