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二 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 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 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 经批准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 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模板 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 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 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 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 确需夜间施工的 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 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 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