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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安全管理 减少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特区,区,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工作。第四条、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施工,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夜间施工专项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夜间施工部位、夜间施工时间和相关技术措施,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完善施工组织方案,尽量减少夜间施工作业,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申请办理夜间施工.一、框架、框剪等结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混凝土浇注施工中。存在大体积混凝土基础底板1000立方米以上.其它部位600立方米以上需连续浇筑时间超过16个小时的,二,设计和规范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三、为保证城市及工地整洁 施工现场渣土必须进行连续清运的、四。其他在正常作业时间内不能完成,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五。经批准的重大工程 重点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第七条,夜间施工一般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以下作业,一。现场绑扎。加工钢筋。二.场内周转建筑材料、三.场内切割、加工建筑材料。四。安装。拆除脚手架 模板,五。施工现场内的土石方工程 第八条,雷电、暴雨。大雾,冰雹 雪凝等恶劣气候、禁止工程进行夜间施工 应急抢险除外,第九条、经批准的各类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重大庆典及中高考期间 举办场地及学校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工程禁止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第十条,对远离中心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周边群众居住分散。距离居民区较远的建设工程.确需夜间施工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申请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的施工单位,应当告知施工区域辖区社区居委会.第十二条.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时.应当进行现场公示 现场公示应注明建设项目各方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夜间施工时限。夜间超时施工投诉单位和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降尘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禁喧哗及车辆鸣号,第十三条 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十四条,各类抢险救灾工程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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